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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养老机构责任险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2017〕59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保监局、四川省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民发〔2014〕10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功能,提高养老机构发生意外责任风险的应对能力和善后处置能力,进一步促进我院养老服务业发展,我院将采购2024年度养老机构责任险,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投标须知
1.1项目名称:资阳市精神病医院(资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资阳市老年护理院)采购2024年度养老机构责任险
1.2采购最高限价:120元/床
1.3评标方式:一次报价,低价中标。如存在不唯一最低价,采取随机抽取的形式产生中标人。
1.4响应供应商资质要求:
响应供应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5响应供应商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实质性要求)
1.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响应供应商串通投标:
1.5.1.1不同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5.1.2不同响应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5.1.3不同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5.1.4不同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5.1.5不同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5.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1.5.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响应供应商;
1.5.4与采购人、其他响应供应商恶意串通;
1.5.5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5.6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非正常的协商谈判;
1.5.7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1.5.8未按照询价公告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1.5.9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1.5.10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5.11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5.12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5.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响应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其响应文件无效,或取消被确认为中选供应商的资格,或认定中选结果无效。
二、询价要求
2.1采购内容:资阳市精神病医院(资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资阳市老年护理院)2024年度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参保总床位数:204张。
具体内容如下:
险种 | 保险金额 | 备注 | |
主险 | 累计赔偿险额 | 1200万/年 | |
每次事故限额 | 200万 | ||
每次事故每人限额 | 25万 | ||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 3万元 | ||
住院津贴 | 每人每天150元 | ||
累计赔偿限额 | 50万元 | ||
食品安全责任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20万元 | |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 3万元 | ||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 3万元 | ||
累计赔偿限额 | 50万元 | ||
急救费用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10万元 | |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 0.5万元 |
注:响应供应商如对项目内容有疑问,请联系我院,电话:15283234252
2.2服务期:保险期限1年
三、公示时间及报名要求:
3.1公示及报名时间: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4日。
3.2报名资料要求(提供加盖鲜章的纸质或扫描文件):
3.2.1廉洁承诺书(详见附件1)。
3.2.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2.3联系方式(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3.3报名方式:网上发送报名资料压缩文件包(电子邮件名称为“×××公司+第四人民医院(新区)养老机构责任险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至QQ邮箱:1142418444@qq.com。
四、投标资料要求(密封并加盖鲜章):
4.1廉洁承诺书(详见附件)。
4.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3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
4.4法人委托代表人进行投标的授权书。
4.5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含联系方式)。
4.6报价表(格式参见本公告第二部分招标要求第一条采购内容)。
五、招标资料投递时间及地点:
院内询价时间:2024年7月8日10:00
院内询价地点:资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区3号楼1楼(资阳市雁江区康乐南路203号康养中心)。
询价相关事宜联系人:杨老师:15283234252。
资阳市精神病医院
2024年7月1日
附件1
廉洁承诺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签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省卫生厅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培训会议精神,结合资阳市精神病医院反商业贿赂工作实际,依法保护双方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购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承诺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
二、应积极配合医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积极配合对相关医务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查处。
三、不找有关领导干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购销活动,不以贿赂的方式将上述商品销售到医院。
四、不向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购销人员给予各种名义的财物或回扣。
五、不向从事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相关活动的人员给予开单费、临床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统方费等费用。
六、不为医院相关人员报销电话费、娱乐费、差旅费、餐费等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不组织甲方相关人员参加国内外旅游、座谈会、学术会等活动。
八、不向甲方相关人员赠送各种实物及有价证券。
九、不派工作人员到医院临床科室进行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广告宣传。
十、不以任何理由向医院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商业贿赂。
十一、如违反上述约定,医院有权单方终止现有购销关系,若违反承诺条款,公司承诺:三年内无权参加医院所有的采购活动。
十二、违反上述约定,应向医院支付违约金贰万元,医院可直接在双方购销款中扣除。
承诺公司:(盖章)
承诺代表:
承诺时间: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