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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精神病医院
资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关于印发《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病区):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制定资阳市精神病医院《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资阳市精神病医院
资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2022年8月24日
附件1
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依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医院内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先在医院纪检监察室登记建档,统一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第五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
(一)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四)药品说明书及宣传资料;
(五)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和生产批件复印件;
(六)其它相关详细资料。
第六条 建立接待日管理制度,实行预约接待,由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进行接待。固定医药代表集体接待日,明确固定接待地点,按照预约情况确定接待人员,完善接待流程,并做好接待记录。要求如下:
(一)接待时间:每月第三周的星期四下午15:00 - 17:00为医药代表集体接待日。
(二)接待地点:老年护理院会议室。
(三)参加接待人员:由医务科、药剂科、药品信息涉及的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纪检监察室派人全程监督。
(四)接待日工作:主要是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提取药品最新研究、新特药信息介绍。
(五)接待方式:收集药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药品最新研究、新药和专科用药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现场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第七条 医药代表须提前与医院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预约,纪检监察室对其身份进行复核。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纪检监察室审批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接待要求如下:
(二)医务科做好预约安排等相关服务工作,按照接待程序安排相关科室,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信息介绍,做好沟通交流工作。
(三)每次接待情况均需记录在案,由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保管,统一归档。
(四)接待日后新药、专科药引进,严格按照医院新特药申请流程执行。
第三章 行业规范
第八条 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院开展学术推广、商业推广活动,如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医院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医院纪检监察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院开展业务活动。严禁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在医院内与医药代表接触。具体要求如下:
(一)禁止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门诊、急诊、病房、药剂科、行政办公室等)进行产品推荐、促销和其他商业活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相关科室及个人视作违纪行为处理;立即停止该医药代表(厂、商)的在院产品。
(二)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三)相关科室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四)药剂科、信息科等各部门不得向医药代表提供医院用药信息。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医药代表应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规范推广行为,客观准确传递信息,推荐安全、有效、经济和优质的产品,不得隐匿产品相关问题,误导医务人员的使用。宣传的药品信息应当以临床前沿研究结果和药品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第十条 其它有关要求如下:
(一)医药代表如确有需要到科室交流的,经医务科和纪检监察室同意后,需在医务科和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
(二)各公司业务人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日常工作,只能到指定的有关部门办理。办理完毕,应即可离开;若办事过程需等待,请到各职能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病房、门诊或其他部门走动,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在本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医院纪检监察室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十三条 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医疗机构内使用量,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医药代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该企业申请列入我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医院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第十五条 医院工作人员(非指定接待的科室及个人)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违规与医药代表商业接触。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及所在科室主任警告;第二次扣发当事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停止处方权一个月,并扣发当事人所在科室主任奖励性绩效1000元;对屡教不改或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给予调离原岗位、停止处方权一年并扣发6个月(自事发当月起)奖励性绩效的处分;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若医务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医药代表,应坚决予以驱离,并于12小时内向医院纪检监察室备案,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医药购销领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我院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资阳市精神病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代表姓名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 | ||
邮箱 | 来访时间 | ||
涉及产品或项目 | |||
来院事由: | |||
产品或项目介绍内容:(简明叙述) | |||
接待时间 | 接待地点 | ||
接待科室 | |||
接待人员签字 | |||
医药代表签字 |
备注:请将接待登记表提前一周发送至纪检监察室电子邮箱进行预约,多人来访的需另填写信息(一人一表),本院将根据内容安排相关人员接待。纪检监察室邮箱:6773487@qq.com,联系电话:13684126700(纪检监察室 巫老师)。
附件3
资阳市精神病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
备案号: No.
姓名 | 性别 | (电子照片) | ||
学历 | 所学专业 | |||
籍贯 | 现居住地 |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码 | |||
岗位职务 | 何时与本院有业务往来 | |||
企业(公司)全称 | 法人代表 | |||
企业地址 | 人事部门 电话 | |||
授权类别、品种或推广项目 | ||||
本院相关产品: (用Excel表格列出产品名称、规格、剂型、产地等信息) | ||||
登记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 ||||
诚信记录: (由医院填写) |
备注:与本院有业务往来的医药代表均要备案登记,未备案的一律不予接待。请将登记备案相关信息以电子表形式发送至本院纪检监察室邮箱:6773487@qq.com,联系电话:13684126700(纪检监察室 巫老师)
附件4
资阳市精神病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
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为落实国家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杜绝医药耗材购销领域中的“回扣”和“提成”等不正之风,积极配合贵院(资阳市精神病医院)做好医疗服务工作,维护本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作如下承诺:
一、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营销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有违纪违规行为。
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生产和经营企业要严把供应质量关,确保所供药品和器械的质量,按采购合同要求供货。
三、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生产和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不得以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不得以旅游、考察、宴请等各种名义和形式进行促销;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物品等,或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医药代表不得进入医药有关科室及诊疗场所向医师、药械人员、部门及领导推销产品;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查询药品耗材的进、销、存量和使用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统计处方。
五、需要举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的宣传、学术讲座、会议、外出学习和参观等活动时,必须报医院纪检监察室进行备案,由分管院长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不得私自邀请医院职工参加上述活动。
六、给医疗机构的捐赠,保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七、必须积极配合医院对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购销中有无商业贿赂的调查。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我们愿意接受停用、取消中标资格、记入企业及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纳入医院“黑名单”等,直至停止业务往来,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其他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医院医务科、纪检监察室和经营单位各留存一份。
公司名称: (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经销企业承诺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资精行〔2022〕88号 关于印发《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