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精神病医院 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接口升级对接服务采购项目集体谈价邀请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8

资阳市精神病医院

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接口升级对接服务采购项目集体谈价邀请公告

 

我院《关于四川省智慧健康数据集采集API接口对接技术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于2026430日在资阳市精神病医院官网发布了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截至公示日期20265818:00未收到反馈意见。现拟对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接口升级对接服务采购项目采取院内组织人员采用集体谈价方式实施采购,特邀请成都信通网易医疗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参加。

一、响应须知

1.1项目名称: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接口升级对接服务采购项目

1.2采购最高限价:10万元报价要求:本项目为总价采购项目,中标人应在总价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进行报价

1.3采购方式:院内集体

1.4邀请供应商信息

名称:成都信通网易医疗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成都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天府软件园EE8-111

1.5响应供应商资质要求:

响应供应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6响应供应商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实质性要求)

1.6.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1.6.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响应供应商

1.6.3与采购人、其他响应供应商恶意串通;

1.6.4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6.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非正常的协商谈判;

1.6.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1.6.7未按照集体议价公告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1.6.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1.6.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6.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6.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6.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响应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其响应文件无效,或取消被确认为中选中标人的资格,或认定中选结果无效。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项)

总价最高限(元)

报价(元)

1

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接口升级对接服务采购项目

1

100000

(第一轮)





(第二轮)

★二、要求
2.1采购内容:

2.2技术、服务要求:

2.2.1 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智慧健康数据采集标准(试行)的通知》(川卫规划信息函【2026】73号)文件中附件2:四川省智慧健康数据集采集表(试行)接口文档完成工作(附件1:《关于印发四川省智慧健康数据采集标准(试行)的通知》)。

2.2.2服务期: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内交付成果,免费运维1年。免费维保期到期后将该项目维保纳入信息系统维保《信息系统维护服务采购项目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5120012024000042)中,不再另行收取费用。免费维护期内中标人提供7x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如有系统故障,中标人接到采购人通知后,报修响应时间 小时, 24 小时内排除故障(非中标人责任或在不可抗力量下可延长)。

由国家、省、市卫健、疾控等相关部门政策变化导致现有软件系统功能中的表单内容或格式需增加或变更,相关费用均包含于项目总价中,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2.3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后的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项目全部完工并经采购人初步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后的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后的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

2.5验收方式

2.5.1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集体议价公示内容及要求、中标人中标响应的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验收由采购人组织,中标人配合进行,该接口上线运行正常使用,运行60日后,中标人可提出初步验收申请,采购人收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双方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签署书面项目初步验收报告。若采购人中标人提出验申请后第30日仍未完成验收,且未书面告知中标人未组织验收的原因,中标人则视为本次验收合格,产品由该第30日起进入免费维护期。

2.5.2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由双方现场签署整改记录,此现场记录作为项目整改的有效证据,中标人应在15日内完成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则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 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设备、第三方配合等)由中标人承担,原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2.6 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2.6.1 采购人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中标人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可随时(或定期)检查中标人的人员配置、服务过程、交付质量。对不合理的服务行为、安全漏洞、违规操作等,有权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中标人限期整改,未按期进行整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额的 万分之五 采购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整改合格之日止,采购人有权从未付合同款或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因中标人未按上述时限排除故障导致采购人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损毁、业务停滞损失等),中标人承担赔偿采购人经济损失责任,同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2 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中标人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2.6.3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配合做好该系统(或接口)的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如漏洞扫描、渗透测试等整改工作。

2.6.4采购人根据国家、省、市卫健、疾控等相关部门政策变化,有权要求中标人配合现有软件系统功能中的表单内容或格式需增加或变更。

2.6.5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采购人承担的其他责任。

2.7 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2.7.1 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承担服务义务。

2.7.2 据本合同的规定向采购人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2.7.3做好该系统的数据网络安全:及时为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安装安全定期更新与漏洞修补,配合采购人进行漏洞扫描、渗透测试工作,并完成整改。

2.7.4中标人配合采购人根据国家、省、市卫健、疾控等相关部门政策变化导致现有软件系统功能中的表单内容或格式需增加或变更。

2.7.5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2.7.6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2.7.7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中标人承担的其他责任。

2.7.8 严格完全根据采购人采购文件要求及中标人响应文件响应的其他承诺及服务进行履约。

2.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2.8.1中标人因其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在合同约定工期内未完成项目终验交付,每延迟一天,则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天作为违约金支付给采购人,逾期超过30日,采购人有权解除(即终止)合同,同时中标人应向采购人全额退回已支付合同款项及其利息。

2.8.2采购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金给付义务,中标人有权通知暂停服务,且每延迟一天,采购人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天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中标人

2.8.3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除合同另有具体约定外,如因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应赔付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所造成的所有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另行评聘的第三方维修的所有费用等。

2.8.4中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标的物完全符合响应文件要求。否则,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要求中标人按要求提供合格的标的物,由此带来的合同违约责任由中标人承担,情节严重的 , 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应退回已付合同款项并按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行政处罚等)的,应当予以全额补足。     

2.8.5如因中标人的疏忽、失职、过错、故意或者 过失等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信息泄 漏、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知识产权纠纷等,中标人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8.6合同期内,中标人若未按合同内容履约的,采购人有权向第三方采购相同或类似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采购人有权在未付中标人的款项中予以直接扣除。

2.8.7采购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中标人限期整改,而中标人拒不整改或经两次整改仍达不到采购人要求或合同约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 (即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能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就不足弥补部分进行赔偿。

2.8.8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中标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 .经营状况不良等自身原因无法持续执行合同内容;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 .丧失商业信誉;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约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标人有义务及时告知采购人采购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担保。中标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中标人30日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采购人有权解 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2.8.9提供的标的物如含成果的, 中标人需保证本合同成果的权利无瑕疵,包括报告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其成果上述报告主张权利或其他情况的,中标人除应向采购人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8.10如果中标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存在违法、违约、违规或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等行为,被媒体以及其他传播途径曝光或被社 会关注,或受到相关国家机关行政处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采购人的声誉、名誉和社会评价下降可能时,那么采购人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中标人应支付采购人本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并通过相同或类似媒体及传播途径在相同或与影响相当范围 内向社会公众澄清事实并恢复采购人的声誉、名誉和社会评价,有关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的损失和第三人的损失及中标人自己的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和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8.11项目实施期及质保期内,如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采购人业务停顿、停滞等,导致医疗风险、人员财产受损等情况,由中标人承担法律责任。如中标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提供服务、未在约定时间内作出响应或完成修复的,则每逾期8小时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 0. 1%的违约金。因中标人原因导致采购人信息灭失、泄露或因正常临床业务无法运行而引发医疗争议或纠纷,每发生一次,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0 . 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由中标人补足,但因本条产生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8.12因该系统产品漏洞和BUG等问题,导致采购人损失的,由中标人全部承担,还应全额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同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13合同履约过程中,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自行变动项目组人员(项目组成人员在实施计划中提供名单)自行将项目组撤离采购人或其他不履行本合同的违约情形,中标人应按实赔偿,并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每发生一次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 ,情况严重者(如:未按采购人要求限期改正导致项目长期无法实质性推进 、出现重大信息安全事故的) ,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2.8.14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15 其他事项:中标人应在保证服务期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为采购人提供服务,服务中的一切风险均由中标人独自承担责任。

2.9 合同生效及其他

2.9.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9.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采购监管部门审批,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双方依法订立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2.9.3.合同未尽事宜以招标(采购)件和投标响应件为准。

2.9.4、本合同一式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采购人份,中标人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5、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和保密等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相应的权利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消灭。

2.9.6、中标人应在保证服务期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为采购人提供服务,服务中的一切人身安全风险均由中标人独自承担责任。

、投标资料要求(密封并加盖鲜章):

3.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经营范围相关内容)。

3.2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

4.3法人委托代表人进行投标的授权书。

3.4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含联系方式)。

3.5报价表(格式以2.1采购内容:关于采购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接口升级对接服务项目)。

4.6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议价地点。逾期送达、未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恕不接收。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

院内集体议价时间:202663150000秒(北京时间),院内集体价地点:资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区(资阳市雁江区康乐南路203号五号楼4楼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相关事宜联系人:李老师 13684103218(手机)。

 

资阳市精神病医院

2026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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